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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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七號
原告丙○○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仟伍佰萬元,折合新台幣肆仟伍佰萬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伍萬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狀一件及繕本貳份(請務必註明本件案號,以免重複起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書記官徐月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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