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選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選上字第7號上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志中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吳建勛律師
李汶哲 律師 吳賢明 律師複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紀元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