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2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經本院以98年度審交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靜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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