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移轉股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33號上訴人 張鳳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鳳英 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33號移轉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