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1號上訴人即被告偉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乙00000000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