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4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盈壽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297號、97年度偵字第1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丙○○配偶 吳彩雲 之胞兄,乙○○係甲○○之姪子,丙○○因與吳彩雲及岳母 吳陳省 不合發生口角,於民國96年9月1日21時許,至桃園縣○○鄉○○路○段○○○號後門處,欲與吳彩雲理論,爭執間說了一句「你母親算什麼」,甲○○與乙○○見狀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甲○○持鐵棍自丙○○側面上前猛力毆擊丙○○右腳1下,乙○○則持棒球鋁棍自左側繞至丙○○後方趁隙毆擊丙○○頭部1下,丙○○身受重擊即行昏厥,並受有右脛骨骨折、右小腿撕裂傷1X0.3公分以及頭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乙○○及被告甲○○均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丙○○於97年6月10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於本院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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