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4號聲請人 孫淑娥 即 孫呂月子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董怡彤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33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3300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00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108006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108007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170008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