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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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 沈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彥翔聯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黃翊芳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923 號裁定(112.06.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15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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