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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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8號聲請人 劉素真 相對人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怡如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鉅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