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76號原告 陳儀樺 法定代理人 陳重光
黃正豐 原告 黃酉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