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桂林
號1樓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毛妍懿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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