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45號原告 林美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寶燕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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