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八年度執字第五一六二號、一○八年度執聲字第九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志雄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944、1253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併科罰金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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