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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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梓官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3、4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3、4所示,與附表編號1、2、5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5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4、5所列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所處之刑,經分別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5所處之刑,並經減為有期徒刑6月,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3、4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5所示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項│第2款││├───────┼─────────────┼─────────────┼─────────────┤│犯罪日期│95年7月20日下午1時許│95年12月13日上午8時許│95年9月15日凌晨3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6096號│95年度速偵字第752號│95年度偵字第25090號、95年│││││度偵字第29605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3114號│96年度簡字第157號│95年度易字第2038號、95年度││實││││易字第2440號││審├───┼─────────────┼─────────────┼─────────────┤││判決│95年11月30日│96年1月16日│96年1月31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5年度訴字第3114號│96年度簡字第157號│95年度易字第2038號、95年度││定││││易字第2440號││日├───┼─────────────┼─────────────┼─────────────┤│期│確定│95年12月28日│96年4月17日│96年6月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已減刑│已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援用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4│援用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4│有期徒刑4月│││號裁定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號裁定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月又15日)││├───────┼─────────────┴─────────────┴─────────────┤│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刑││├───────┼─────────────────────────────────────────┤│備註│編號1、2所處之刑,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4號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3、4所處之刑,經本院95年度易字第2038、24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95年9月15日下午1時許│95年12月07日10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25090號、95年│96年度偵字第20603號││││度偵字第29605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2038號、95年度│96年度易字第2814號│││實││易字第2440號││││審├───┼─────────────┼─────────────┼─────────────┤││判決│96年1月31日│96年9月17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5年度易字第2038號、95年度│96年度易字第2814號│││定││易字第2440號││││日├───┼─────────────┼─────────────┼─────────────┤│期│確定│96年6月8日│96年11月0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援用本院96年度易字第2814號│││││判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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