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被告 黃燕秦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偵字第17084號、107年度聲沒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建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林連成 」印章各壹顆,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訂有明文;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亦有規定。
㈡本件被告黃燕秦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70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間業已屆滿,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06年度上職議字第5235號處分書各乙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緩字第3193號執行卷宗在卷可據。然扣案被告偽造之建鑫公司大小章2顆尚未處理,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燕秦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70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7年11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建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林連成」印章各1顆,係用於犯本案犯罪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而上開扣案印章2顆,係被告未經建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建鑫公司)以及建鑫公司負責人即證人林連成之授權即行刻用,亦經證人林連成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他字卷第88頁)。被告雖供稱上開扣案印章2顆,係其徵得同意後刻印(目的係為他案投標),然被告於偵查中先是供稱其有告知證人林連成會去刻建鑫公司大小章等語(見偵卷第5頁);嗣又於訊問人提示證人林連成訊問筆錄後(證人林連成證稱:未同意被告刻用扣案印章2顆),轉而表示其係徵得證人林連成之妻同意後刻用,不知道證人林連成之妻有無告知證人林連成此事等語(見偵卷第5頁反面)。足見被告同1日之前後供述已互生矛盾,難以採信為真。據此,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檢察官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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