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79號上訴人 張正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惠雯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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