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30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達郎選任辯護人楊杰霖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謝方玲 於辯論終結後和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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