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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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27號上訴人 王其南
王士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宥鈴 、 陳紫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