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勞小字第1號原告 張佑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紹祐邱仕堂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查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裁判費,又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惟原告係因給付退休金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是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一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