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502號
原   告  蘇孟修
訴訟代理人  蘇靚麗
被   告  張志雄
上列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張志雄應於民國108年5月15日前墊支提解費用新臺幣參仟參
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訂於民國108年4月26日進行言詞辯論,然因被告
在監執行並表明願經提解到庭,本院乃通知原告預納提解被
告到庭之費用新台幣3,380元,惟經原告拒絕,此有原告之
陳報狀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通知被告墊
支該提解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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