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小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小字第365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莫忠俊
被   告  張道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時所陳報之被告住所位在高雄市○○區○
○街○○巷○○號11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
可佐,是本院非被告住所地法院甚明,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
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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