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潮補字第80號
原 告 高聖欽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
被 告 謝良吉
訴訟代理人 謝褔元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
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占用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上面積15平方公尺之磚造烤漆板屋平房及占用同段686
之4地號土地面積4.25平方公尺之磚造圍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
返還原告,而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3,200元,則該部分之訴訟標的為6萬1,600元(計算式
:19.25平方公尺3,200元=6萬1,6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6萬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潮救字第4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
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