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5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列股〉被告林秉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079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因原訂該期日適逢颱風假,致無法如期宣判,為保障被告權益,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莊玉熙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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