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6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龍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志龍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宣判。惟因原訂該期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公告於113年10月31日停止上班,致無法如期宣判,為保障被告權益,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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