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 紀麗英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6年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有債務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見本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7號卷第39頁)。因債務人並無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止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