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號原告 陳東雲
許榮棋 被告 周明俊
周良易 廖子賢 王茂秋 周芳蘭 周政宏 王世傑 上列被告周明俊、周良易、廖子賢、王茂秋、周芳蘭、周政宏、王世傑因妨害投票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許品逸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