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5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譚寧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譚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譚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427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3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2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宣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