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抗告人 陳佰能 代理人 陳明福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駁回其更生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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