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坤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九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坤炎因犯詐欺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坤炎因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附表:
受刑人陳坤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2月22日至99│99年10月28日至│99年7月9日│││年10月27日│100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772、8775│偵字第8772、8775│偵字第12403號│││至8785、10369、│至8785、10369、││││11696號│1169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金上訴字│101年度金上訴字│101年度易字第││事實審││第501號│第501號│2888號││├────┼────────┼────────┼────────┤││判決│101.05.17│101.05.17│101.11.20│││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金上訴字│101年度金上訴字│101年度易字第││判決││第501號│第501號│2888號││├────┼────────┼────────┼────────┤││判決│101.05.17│101.05.17│101.12.17│││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655號│執字第6655號│執字第141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