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99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998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志明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王志明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執行法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設籍臺中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