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8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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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98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9878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郭欣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主義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蕭主義之郵局開戶情形、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已代為查詢)、集中保管所股票持有明細,並請求執行查得之財產,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楠梓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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