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罰裁量:本院審酌被告所竊取之物品價值雖不甚高,且已經警返還被害人,然被告除構成累犯之竊盜前科外,復有詐欺及三次竊盜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方當壯年,不思以工作換取生活之資,又因貪圖小利而為本案竊盜犯行,可見被告並未因前所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而悔悟,法治觀念淡薄,兼衡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及檢察官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認不宜輕縱,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