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通常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行「辱罵幹你娘、討客兄及臭機巴等語」之記載補充更正為「辱罵幹你娘、討客兄及臭機巴等不堪入耳之言語(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雖認被告僅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家庭保護令罪,然被告之上開行為,依前開規定,實亦違反同條第2款之禁止騷擾之行為,此部分諒係漏載法條,併此敘明。被告在密接時空內所為之數個舉動,縱已違背2項以上禁制命令,仍應認論以一違反通常保護令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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