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於民國96年10月28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雖於同月30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以上分別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於同年11月22日函命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函文已於同年12月7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亦有該函文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其至今(96年12月20日)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