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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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50號聲請人甲○○
2巷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