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6年度苗小字第1011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巷6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