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606號抗告人優勢學習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李志成 律師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本院97年12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18日本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