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原告 趙彦群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怡嫻 原告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訓雄 被告 莊文玲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0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文玲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以106年度易字第1042號判決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吳軍良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