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0號原告 彭郁琴
黃鳳英 黃宣煙 黃春喜 黃春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志偉 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數項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被告 黃宣寶 應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暨請求移轉應有部分2/10、1/10予原告等人),互有競合關係,是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90,813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6900元×1795.77平方公尺=12,390,8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