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69號上訴人即被告合勝發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炘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辯護人 劉育年 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辯護人劉育年律師」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