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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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76號上訴人 王金圳 送達代收人 林邦賢 律師被上訴人 邱塗金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
林茹海 住○○市○○區○○路○段000號
楊仁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7日110年度訴字第2076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2萬9,24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15.33平方公尺(計算式:53.86+61.47)公告土地現值2萬8,000元/平方公尺=322萬9,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4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