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 郭吳秀珍 訴訟代理人 林慧珍
郭宸瑞 視同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柯紀后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燡銅 視同上訴人 柯敏棠
柯銘寬
柯侑成 柯盛正
柯有碧
柯有銘
柯有富 柯知余 柯玉珍 柯玉燕 柯柔瑄 柯良諭 柯敏政 柯盛宗 柯凱偉 ( 柯有桐 之繼承人)
柯勝敦 (柯有桐之繼承人)
柯君翰 (柯有桐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柯蒼昇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7日下午4時於本院民事第6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