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怡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怡靜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9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尚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化妝品,業經鑑定確屬仿冒商品,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105年5月23日鑑定報告書1份、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105年6月14日仿冒品比對鑑定報告書共2份、廣川寶潔有限公司105年3月2日函覆之鑑定意見書、英商‧瑰珀翠及伊芙琳控股有限公司出具之105年3月24日鑑定報告、臺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105年11月29日鑑識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於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怡靜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9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係本件所查獲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有聲請人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清單、仿品採樣相片17幀、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105年5月23日鑑定報告書1份、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105年6月14日仿冒品比對鑑定報告書共2份、廣川寶潔有限公司105年3月2日函覆之鑑定意見書、英商‧瑰珀翠及伊芙琳控股有限公司出具之105年3月24日鑑定報告、臺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105年11月29日鑑識證明書及各該商品之商標註冊資料等件為憑,依前揭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上開物品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附表┌──┬──────┬───────────┬─────────┬─────────┐│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指定之商品用途│仿冒之商品及數量│├──┼──────┼───────────┼─────────┼─────────┤│1│00000000│韓國商艾茉莉太平洋株式│化妝品、營養保濕霜│化妝品50件│││00000000│會社│、護膚保養品││├──┼──────┼───────────┼─────────┼─────────┤│2│00000000│韓國商艾茉莉太平洋株式│化妝水、粉餅、各種│化妝品37件││││會社│化妝品││├──┼──────┼───────────┼─────────┼─────────┤│3│00000000│臺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化妝品、臉部與身體│化妝品73件│││00000000││護膚保養品││││00000000││││├──┼──────┼───────────┼─────────┼─────────┤│4│00000000│臺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各種化妝品、面霜、│化妝品30件│││││潤膚膏││├──┼──────┼───────────┼─────────┼─────────┤│5│00000000│寶僑家品股份有限公司│護膚保養品、面膜│化妝品56件│├──┼──────┼───────────┼─────────┼─────────┤│6│00000000│英商瑰柏翠及伊芙琳控股│護手霜│護手霜90件│││00000000│有限公司│││├──┼──────┼───────────┼─────────┼─────────┤│7│00000000│臺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防曬膏│防曬露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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