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01號聲請人泓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安強 代理人 蔡岳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炎煌┌─────────────────────────────────────┐│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旺群國際成│彰化商業銀│104年5月30日│22,050元│KN0000000││││衣有限公司│行三和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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