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31號原告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 被告冠禎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富元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貳萬元
,應繳裁判費參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壹仟參佰捌拾捌元。
㈡(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