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59號原告 何君毅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被告 徐豐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9,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