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24號原告 韓瑋民
韓朝景 被告隆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秉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頌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