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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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劉德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施凱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零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司促 字第 1122 號其他文書(104.01.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北簡 字第 1614 號(104.03.0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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