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9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奕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王奕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玖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王奕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100年11月9日裁定收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孫于淦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