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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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7667號債權人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真漌信彰
05室債務人 洪安 即麻辣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安即麻辣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未到期部分請求之依據(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本件依原因事實欄所載及所附訂購單所示,所請求金額中尚有民國101年1月至民國101年11月份之租金尚未屆期,其未到其部分為將來之給付,除非雙方約訂有一期未付,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聲請人方可主張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